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三审获通过 相应配套文件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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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促法三审终获通过 相应配套文件待发布

11月7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闭幕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召开新闻发布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出席,共同回答刚表决通过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等有关问题。图为主席台。中国人大网 马冬潇 摄

国际在线国广教育消息:11月7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5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局长何绍仁介绍,会议以124票赞成、7票反对、24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

10月31日,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历时三次上会审议,争议颇大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这次终于完成。

据此前流出的三审稿,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分析人士认为,此项规定通过,对于高中阶段的营利性民办国际学校来说,未来可发行股份收购且可直接合并报表;而对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国际学校、双语学校等,仍然需要以现金方式设立或收购,利润只能以收取服务费的方式进入报表。有民办教育机构此前表示,如果这一规定最终以法律形式出台,其将不得不对旗下的初中和小学业务进行重新定位。

《2015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5年,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6.27万所。其中,民办小学5859所,在校生713.82万人;民办初中4876所,在校生502.93万人。在校生人数和招生人数都呈增加态势。这些民办小学与初中是按照新规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是放弃义务教育阶段业务,将成为一道难题。

作为民办教育机构的另一类主体,教育培训机构不属于义务教育。有法律人士认为,此次修正案草案对其影响不大。

分析人士指出,K12培训、留学培训、职业培训等机构由于资产权属、补贴税收问题相对清晰,转为营利性较为简单,且此前较多培训机构已经进行了财务税务规范,或将最先受益。

有法律专家曾指出,从法律主体上划分,目前市场上的培训机构分为以学校或培训中心形式经营和以公司化方式经营两类,前者有新东方、学而思等,后者有华图教育等。

以学校形式运营的培训机构多采取VIE形式赴海外上市。国内市场成功进行资本运作的案例都是采用公司化运营方式,如勤上光电收购龙文教育、昂立教育与新南洋重组。在注入上市公司前,昂立教育、龙文教育都对民办学校资产进行了剥离,回避了民办学校的非营利性问题。

上述专家同时指出,此前公司化经营机构取得“教育培训”这一经营范围难度较高,如在勤上光电收购龙文教育的审核过程中,证监会就曾针对龙文教育的“教育培训”这一经营范围出具反馈意见。随着此次修正案草案审核通过,培训机构的营利性将获得法律上的认同,从而解绑教育培训结构的资产证券化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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